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「草包支书」,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
2021.01.27 - 来自:网络转载
作为我们小区业委会的一员,去年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。
小区物业在一栋楼的旁边开辟了一块空地(本来是小区绿地),作为存放装修垃圾的场所。但是这个垃圾场紧挨着一栋楼的墙,这当然导致了业主的不满,尤其是一楼业主,无法相信也无法接受有人在他家隔壁建了个垃圾站。
在多次向物业维权、向有关部门投诉、向派出所报警无任何答复之后。一楼业主以牙还牙,把垃圾倒在了物业门口,既然你在我家旁边倒垃圾,那我就在你门口倒垃圾。
他倒垃圾的那个下午,我正好在小区,突然手机响了,说警察抓人了,把一楼业主抓走了。
我赶忙赶到物业,去了只有物业经理在,他很激动地跟我讲,“蒙律师,你看,这就是正义的力量。”
我和其他几位又赶忙来到派出所,向警察表明三点:
1、要求警方向业主家属说明抓人理由,行政拘留?案由?
2、如果成立行政案件,要求警方对同样在小区绿地倾倒垃圾的物业负责人采取同等措施。
3、表明业主委员会将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决心,并当场起草行政复印文书,针对警方还未给定性的行政行为拟提出复议。
经过我们不断努力,业务终于于当晚回到家中。后经了解,警方的确准备以扰乱秩序对业主进行行政拘留。
通过那个事,贵州这次的事我就很好理解了。
我们常见的行政行为,司法行为其实都存在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,而法律的解释权,就在每一个具体的行政人员和司法官手里。
那么法律解释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叫目的解释,法律的目的是什么?我想“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”这一条法律的目的,一定不是把一个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牢骚话的人抓起来关三天,这就叫行政不合理,这就叫没有原则的行政。
此时,我突然想起一句古话“只许有人放火不许别人点灯。对于可以翻手云雨的人,权力滥用不仅包括懒政,也包括选择性滥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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